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

擬法規規範超市不可降解塑料袋



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,參會手提袋人員對《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(草案)》進行了分組審議。草案提出超市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,否則將沒收違法所得,並計入信用系統。

草案提出,自該條例施行一年後,餐飲經營者應當提供可循環使用的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;超市、商場、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、無償、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。不按此規定執行的,由縣級塑膠袋以上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,沒收違法所得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業整頓。並且,受到處罰的情況將計入信用記錄。

草案還提出,娛樂、賓館、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就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費購物袋品明碼標價。不進行明碼標價的,由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opp袋令限期改正;拒背心袋不改正的,給予警告;情節嚴重的,向社會公示。對商品包裝,草案提出應當符合商品包裝技術標准,禁止商家銷售過度包裝的商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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