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0月8日星期四

借POS機供他人套現獲刑



明知他人以虛構交易等方式套取現金,仍把POS機供他人套現,並收銀機從中獲利100多萬元。日前,經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,夏某、汪某兩人被廬陽區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、三年(緩刑四年),並處罰金。

2012年2月,夏某以通訊器材經營部名義向銀行申領了一台銷售點終端機具(簡稱POS機),用於日常經營。 2014年8月底,汪某找到夏某,稱自己的朋友(另案處理)想借一台POS機刷卡套現,並承諾付給高額手續費,pos夏某表示同意。隨後,夏某與汪某一同將POS機、網銀U盾送交給了汪某的朋友。汪某的pos系統朋友伙同他人,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,采取虛構交易的方式,分別使用5張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機上連續刷卡34筆,交易金額高達496萬余元。其中198萬余元被轉出,其余部分未及轉出即被銀行凍結。夏某、汪某兩人從中獲得“手續費”共計1089800元。

POS機因能實現銀行卡刷卡收銀,為客戶非現金支付提供了便捷,迅速成為眾多商家的必備支付工具之一。然而,POS機在申領、發放和監管等環節均存在漏洞,為少數犯罪分子利用POS機刷信用卡套現留下了可乘之機。據統計,2014年以來,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辦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,有近三成的背後都有利用POS機刷卡非法套現的影子。其中案值最大的一起案件,非法套現達360多萬元。

檢察官點評:POS機之所以能成為少數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,主要有三方面原因。一是資質審核不嚴,一些具備辦理POS機業務的機構,對申請人資質和提供的材料僅進行形式審核,為利用POS機作案埋下隱患。二是使用監管不力,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商戶如何使用POS機,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。三是中介違規操作,一些第三方機構從自身利益考慮,偽點餐機造申請人資質和信用狀況材料蒙騙銀行。加強POS機的管理,一方面,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查申請人資質,除審查相關證件真實性外,還應對申請商戶的營業場所、經營範圍、稅務征收和銀行賬戶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;另一方面,要加大對POS機使用的監控力度,建立銀行、工商、稅務等部門聯動機制,對出現的異常交易,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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